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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植物检疫(含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份)第八条、第九条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
1、产地检疫: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2、调运检疫:
(1)提交调运植物检疫要求;
(2)《产地检疫合格证》。 |
1、受理
2、产地检疫
3、调运检疫 |
5个工作日 |
产地检疫:收费额占产值比例0.4—0.6%
调运检疫:收费额占产值比例0.6—0.8% |
2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五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
1、申请表(需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质检、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本证明;
4、检验设施、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力同意书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
1、受理
2、审核
3、许可 |
5个工作日 |
杂交作物每亩1元
常规作物每亩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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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种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十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贮藏保管、加工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
1、受理
2、审核
3、许可 |
即办 |
工本费:80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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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森林植物
调运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
1、出省苗木提供《调运检疫申请书》;
2、调入地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省内调运可暂免)。 |
1、受理
2、检疫
3、发证 |
即办 |
根据森林植物种类、检疫目的不同,按收费依据文件规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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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木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条 |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木材运输申请表》。 |
1、受理
2、审核
3、许可 |
即办 |
木材价款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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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申报报告(目的、场所面积、经营地址、技术人员、经营项目、设备设施等);
2、申请表一式二份;
3、门市部和仓库面积证明及示意简图;
4、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聘用合同;
5、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原、复印件;
7、相关制度:采购、保管、销售兽药的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
1、受理
2、审查
3、发证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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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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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复印件和相关人员健康证原、复印件;
4、相关场所的平面图、流程图;
5、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原、复印件;
6、检疫制度、消毒制度等。 |
1、受理
2、现场勘察
3、发证 |
5个工作日 |
工本费:5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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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动物诊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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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目的、场所面积、地址、技术人员、诊疗项目、设备设施等);
2、申领审批表;
3、仪器设备清单;
4、兽药房、诊疗室面积证明(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及示意简图;
5、执业兽医等人员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合格证书原、复印件;
6、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病例档案和诊疗制度;就诊须知;卫生消毒制度;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药品采购、验收和保管制度。 |
1、受理
2、现场勘察
3、发证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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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林木采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1、林木采伐申请表;
2、必须提交所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3、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交伐区作业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4、其它单位、部门必须提交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文件。
5、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
1、受理
2、现场勘察
3、根据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性质、面积分级许可 |
5个工作日 |
木材价款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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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占用或征用林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 |
1、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用地单位申请报告、林地权属证明项目批准文件、资质说明等;
2、经批准后需伐除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应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
3、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县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它批准文件;
5、被征用、占地林地平面图、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
6、按规定缴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
7、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的林地林木权属凭证;
8、需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等。 |
1、受理
2、审核
3、勘验
4、许可 |
5个工作日 |
按国家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需采伐征、占用林地的林木的,根据林种、林龄支付林地、林木附着物补偿费(执行收费标准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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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林区内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1、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
2、经营(加工)场所、经营资金、主要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填报的其它材料。 |
1、受理
2、现场勘察
3、许可 |
即办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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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1、申请表(加盖公章);
2、生产经营主要树种名目;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及照片;
4、林木种子加工、贮藏、检验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
6、林木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及照片;
7、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明及照片;
8、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9、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10、按规定所须提供的其它证明。 |
1、受理
2、审核
3、许可 |
5个工作日 |
工本费:10元/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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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1、申请表;
2、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
1、受理
2、审核
3、发证 |
即办 |
按批准的狩猎品种和数量,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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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野生动物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关专业的或受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的证明。 |
1、受理
2、审核
3、许可 |
即办 |
工本费5元/份,其它按相关文件执行 |
15 |
水域滩涂养殖
使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1、申请表(经镇政府签署意见);
2、有效的承包合同 |
1、受理
2、审核
3、许可 |
5个工作日
(不包括勘探测绘时间) |
1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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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产苗种生产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申请表 |
1、受理
2、审核
3、发证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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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海域使用权转让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
1、转让合同;
2、变更证明。 |
1、受理
2、审核
3、许可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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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1、申请表;
2、证明材料。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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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申请书 |
1、受理
2、审核
3、上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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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许可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1、 申请报告;
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受理
2、审核
3、认可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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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 |
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不要材料) |
1、申报检疫
2、现场检疫
3、发证或加盖验讫印章 |
对申报检疫动物的,在十二小时内派员到现场实施检疫;
对申报检疫动物产品的,立即派员到现场检疫。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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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畜牧法》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
1、申请报告
2、《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原件
3、种畜禽引种证明复印件、原件
4、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及相关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
7个工作日 |
发证120元/份
换证60元/份
(海价[96]第66号、海多字[96]第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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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渔业捕捞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 |
申请表 |
1、 申请
2、 受理
3、 审核
4、 发证 |
即办 |
按开征年度前三年渔船或个人平均年总产值的3-8%幅度确定,海洋渔船按1-3%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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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渔业船舶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二条 |
1、 买卖发票或协议;
2、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
3、 申请
4、 受理
5、 审查(登船检验)
6、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按苏渔检(2000)50号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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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出进渔港签证 |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二条 |
船舶进(出)港报告单 |
1、 报告
2、 受理
3、 签证 |
即办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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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 |
《海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件》第三十三条 |
1、 渔业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
2、 渔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申请表;
3、 医院出具的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体检表;
4、 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4张;
5、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 经渔政渔港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业务培训证明;
7、 申请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任职的应当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
1、 申请
2、 培训
3、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按渔监通(92)字第051号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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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菌种生产、经销许可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二级菌种场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
1、 菌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 具有与所生产的菌种级别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 有与菌种生产相适应的消毒灭菌和接种设备、菌种培养室;
5、 菌种场周围五十米以内无畜舍、垃圾、污水和其他污染证明;
6、 有一年以上的菌种试生产成功的经验证明;
7、 菌种生产需要的其他办场条件证明。
经销许可证申报材料:
1、 菌种经销许可证申请表;
2、 主要经销人员应具有菌种保藏、质量鉴别的基本知识证明;
3、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 与菌种经销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及仓库证明。 |
1、 申请
2、 受理
3、 审核
4、 发证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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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从事畜禽人工授精人员资格许可 |
《畜牧法》第二十七条,《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
|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发证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